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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系统干部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2015-08-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邮政局系统干部培训管理工作,提高邮政管理队伍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家邮政局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邮政管理部门干部培训工作,邮政管理部门所属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  干部培训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讲求实效、学用一致、保证质量的方针,从邮政管理工作和邮政业发展需要出发,坚持为干部成长服务,按需施教,学用结合,不断提升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条  干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类实施、协作配合的原则,科学有序规划,严密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当地党校、行政学院及其他培训机构的沟通和合作,多渠道、多方式开展干部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每5年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3个月,其他干部每年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国家邮政局人事司负责归口管理全系统干部培训工作。负责拟订国家邮政局年度培训计划;负责组织开展局管干部、局管后备干部等重点岗位干部的组织调训和国家邮政局机关干部初任、任职培训;指导并监督各司(局)组织的专门业务培训和其他在职培训;指导检查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的培训工作。

  国家邮政局各司(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提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专门业务培训项目,列入国家邮政局年度培训计划后组织实施;指导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有关专门业务培训。

  第七条 国家邮政局原则上不组织专门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干部培训。对统计、财务等操作性强、工作急需、确有必要由国家邮政局统一举办的,应严格按程序审批,并主要利用视频会议系统进行培训。

  第八条 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制定本地区培训计划;负责本地区干部初任、任职培训和专门业务培训等工作;指导所属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的培训工作;做好有关干部培训登记、统计等工作。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人事部门是培训归口管理部门。

  第九条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单位业务学习、机关讲座等日常培训;按照上级单位培训计划和要求,做好学员选派工作;组织做好本单位干部培训登记、统计等工作。

  第三章 培训分类 

  第十条   干部培训按培训类别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按培训方式分为组织调训和自主选学等。

  第十一条  初任培训是指对经考试新录用进入邮政管理系统,担任主任科员及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培训。初任培训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时间一般不少于10天。初任培训合格者方能任职定级,不合格或未参加培训的不能任职定级。

  第十二条 任职培训是指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干部,按照相应职位的要求进行的培训。任职培训一般在任职前进行,经任免机关批准,也可在任职后一年内完成。担任副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天,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5天。

  调入机关任职以及在机关内部晋升为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依照前款规定参加任职培训。

  第十三条   专门业务培训是指根据专项工作或邮政管理业务需要,对干部进行的专门业务知识和技能方面的培训。

  在职培训是指除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和专门业务培训以外,以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等为目的的其他培训。

  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的内容、时间和要求由各级邮政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分别确定。

  第十四条   组织调训是指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培训计划,指令抽调干部参加脱产学习的培训。调训学员由人事部门根据干部培养需要研究确定,学员所在部门(单位)应当配合安排选送,不得放弃名额。

  自主选学是指干部根据自身需要,自主参加有关单位组织的培训、讲座或学习等。

  第十五条   国家邮政局负责统一组织系统干部出国(境)培训。参加境外培训的学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参加过相关部门组织的选拔考试和英语强化培训。

  省级及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干部因业务急需、确有必要参加地方人民政府等举办的出国(境)培训的,应经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同意后报国家邮政局批准。

    第四章 培训组织及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邮政局及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培训计划由国家邮政局各司(局)及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各处(室)在总结当年培训工作的基础上,根据下年度重点工作实际提出培训需求,人事部门负责汇总审核,分别报国家邮政局和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审定后下发执行。

  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计划组织培训,原则上不得组织计划外培训。要充分利用视频会议系统进行培训。

  第十七条 培训主办部门在办班前,应与承办机构充分沟通、加强调研,根据培训需求,制订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和实施方案。应加强培训过程管理,认真做好教学组织、学员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培训主办部门应在培训班结束后两周内向人事部门提交总结、课件等资料并及时完成培训费核销。

  第十八条 干部参加组织调训的,应在培训结束后一周内,提交培训总结。各级邮政管理部门人事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要求,及时将相关材料装入干部人事档案。

   第十九条 干部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各级邮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干部培训登记台账等,如实记载干部参加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定期对培训工作进行统计分析,掌握培训状况。干部参加培训情况应作为年度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干部参加外单位组织的财务、统计、安全、执法、党务等必要的专门业务培训后,应持有关材料到人事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 加强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要定期对本局及所辖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培训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及检查,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国家邮政局。国家邮政局应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并于每年1月30日前将上年度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把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年度公用经费预算,制定培训经费标准,根据实际需要安排教育培训费用。

  第二十三条 教育培训经费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列支。培训经费使用应由人事部门审核后到财务部门核销,确保专款专用。财务部门要严格把关,纪检监察部门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课时费、教材费、资料费、杂费和其他相关教育培训支出。

   第六章 培训纪律 

  第二十五条 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要认真按照中央要求,厉行勤俭节约,严肃办班纪律。要从紧安排教学、从严管理学员,本着“就近、便利”原则合理安排培训地点,不得到规定的风景名胜区办班,不得安排游览及与培训内容无关的参观等活动,不得发放纪念品。

  第二十六条 干部参加培训期间要严格执行中央有关规定,遵守相关纪律。对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邮政局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邮政监管机构公务员教育培训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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