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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快递行业加盟行为的暂行规定

    2013-12-16

  为进一步规范快递行业加盟行为,促进快递经营模式的科学发展,不断规范快递市场经营秩序,根据《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及《快递行业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示范文本)等文件精神,现将规范我省快递行业加盟行为的有关要求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特许企业、加盟企业双方均须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特许企业与加盟企业订立加盟合同,应将加盟企业《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证编号、经营范围、经营地域等重要信息记入合同内容。

  第二条  特许企业不得与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订立加盟合同。与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订立加盟合同经营快递业务的,特许企业应立即终止与该加盟企业的合同关系,否则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  特许企业与加盟企业应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加盟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特许企业应为加盟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提供一个相对稳定的经营环境,一般情况下,加盟合同约定的加盟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

  第四条  特许企业应当向加盟企业提供快递业务信息系统、快递网络使用指南、快递服务物料供应、快件运输资源支持等特许经营产品及服务,并保证经营网络的正常运转。因特许企业经营网络瑕疵导致加盟企业无法继续从事快递服务活动的,加盟企业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第五条  特许企业应按照统一的作业规范,对加盟企业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对加盟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对违反快递服务标准的行为予以纠正。加盟企业应按照特许企业订立的服务标准揽收和派送快件;应按照特许企业订立的收费标准对外开展业务,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第六条  加盟企业违法收寄禁寄物品的,省邮政管理部门将依法追究该加盟企业的法律责任,并对特许企业进行通报批评;禁寄物品在分拣环节发现的,应停止分拣,否则同时追究收件企业、特许企业的法律责任;禁寄物品在投递环节发现的,应停止投递,否则同时追究收件企业、特许企业和派件企业三方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快件的所有权属于用户,特许企业、加盟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经转的快件。出现违法扣留他人快件行为的,特许企业应积极协调、妥善处理相关问题,促使被扣留快件恢复运转,否则,省邮政管理部门将依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违法扣留他人快件的相关企业一并作出处罚。

  第八条  特许企业应加强对加盟企业的日常管理,对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邮政行业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做好全网的宣传培训和监督落实;特许企业应指导和督促加盟企业完成省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统计报告、年度报告等工作。

  第九条  特许企业应按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加盟企业经营许可条件的管理,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收寄作业不规范、安全管理不到位等情况进行督促整改,确保加盟企业持续符合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条件,保障特许企业全网良好运行。

  第十条  特许企业应加强对加盟企业服务质量的监测和管理,协调处理全网消费者举报、投诉和12305转办申诉等事务。对特许企业网络本身服务质量问题的投诉,特许企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确属加盟企业自身服务质量问题,特许企业也应协调并督促加盟企业履行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加盟企业需开办代收货款业务的,特许企业应对该加盟企业开办代收货款业务的条件进行严格把关,并制定完善的代收货款操作流程和规范的资金流转程序,防止出现挪用代收货款、无故拖延还款的情况;一旦发现代收货款资金流动异常,特许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警,及时调查处理,确保全网代收货款业务的运营安全。

  第十二条  特许企业应优化网络结构,推动技术进步和创新,加强业务整合,强化品牌建设,增强企业竞争实力。特许企业与加盟企业可在平等协商、依法合规的基础上,通过合作、收购、股权置换等形式扩大资本规模、壮大运营网络,切实强化总部的管理和控制,促进网络资源优化配置,有效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邮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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